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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25 10:21:31 来源:互联网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济宁市汶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新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济宁市汶上县吴新经营的猪去皮后腿肉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4月,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氟苯尼考是一种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及鱼的细菌性疾病,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猪去皮后腿肉的行为,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检频次和查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02


济南市商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商河县世红生猪肉批发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案

 

济南市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商河县世红生猪肉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未加盖检疫章,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2021年3月,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生猪肉和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生猪实行统一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3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玲涉嫌在木耳加工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亭区某原水泥厂院落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工业级苯甲酸钠、晾晒及已装袋的干木耳,随即进行现场抽样,经检验,木耳中检出食品禁用物质苯甲酸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张某涉嫌在木耳加工过程中添加工业级苯甲酸钠,涉案货值达43万元。当事人存在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4月,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苯甲酸钠主要用作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也可用于医药工业的杀菌剂、染料工业的媒染剂、塑料工业的增塑剂等,食品级苯甲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使用时,使用范围不包括木耳加工。对此类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04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天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

 

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天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签标识为“贵州茅台酒”产品共27箱,上述产品均标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鉴定),上述标签标识为“贵州茅台酒”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假冒“贵州茅台酒”产品共27箱,货值24.2838万元。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大量“山寨”酒水“地下”流通,不仅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同时也破坏了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开展市场打假,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净化营商环境。

 

  05


淄博鲁兴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淄博鲁兴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淄博鲁兴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和悦园小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其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且含有对规划中的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销售状况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1年4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宣传是大多数购房者获取房产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如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无法及时鉴别信息真伪,往往在交房后才能发觉权益受到侵害。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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