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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附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 2009-12-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交通主干道及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四、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入口须设有消毒池(垫)。

  五、具备与申请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六、设有污水和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七、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九、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十、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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