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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7〕100号 发布日期 2017-09-11 生效日期 2017-09-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119229/201709/t20170915_3046358.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精神,充分发挥冷链物流在惠民生、补短板和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方面的拉动作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提升冷链物流体系的质量水平

 

  (一)完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冷链物流的各类标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作用,主导和参与冷链物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

 

  (二)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全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大型冷链食品生产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和快递物流企业,逐步构建覆盖全省主要产销地区的全流程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完善全省低温物流园区和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布局,新增和改造冷链运输工具和冷库设施,建设批发市场低温储存专区和零售终端低温储藏设施,发展低温配送中心和低温快递服务网络,推广冷链物流信息化技术和第三方冷链信息平台的应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强化冷链物流产品质量监管。将食品冷链过程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行冷链农产品温湿度全程监控、全程追溯。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实施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鲜度追溯、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经营者信息档案,鼓励使用安全、先进的防腐保鲜技术和方法,引导和支持发展冷链物流产品,指导和规范产地预冷(冻)。加强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加强销售、采购单位冷藏冷冻设施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温湿度规范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切实降低冷链物流企业运营成本

 

  (一)实现价格公平。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落实税收优惠。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适当减免费用。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冰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确保高速通行费应免尽免。抓紧出台本省采用ETC方式缴费的其他冷链运输车辆高速通行费优惠政策。新置冷链设备、仪器的验证费、检测费、校准费减半收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物价局)

 

  (三)加强融资扶持。着力畅通冷链物流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冷链物流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

 

  (四)保障通行便利。进一步降低冷链物流企业的时间成本。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逐步放宽对轻微型冷藏配送货车的城市交通管制,允许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标识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行驶,在不影响通行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就近实行定点、限时停放和作业。对正在执行冷链配送作业的车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应以教育警告为主,在其消除违法状态后立即予以放行;存在较轻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执行“三不”政策,即不当场罚款、不扣车、不卸载。科学合理规划和设置大型冷链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周边道路的车辆通行标志标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有效扩大冷链产品供给能力

 

  (一)创新经营模式。大力推广先进的冷链物流发展理念和经营模式,扩大冷链物流食品的市场供给份额,鼓励冷链物流企业与大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实现资源整合,促进社会化、专业化第三方冷链物流发展,支持冷链物流企业品牌化发展。鼓励开展冷链共同配送、冷链社区终端、“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生鲜生产基地+冷链物流”等经营模式创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农委、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自媒体等媒体,加大对冷链食品常识和优点的推广宣传力度,使公众知晓选择冷链食品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提升消费体验。引导消费理念转变,形成冷链食品的消费习惯,通过扩大消费需求引导供给能力提升。(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强化要素保障。强化用地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布局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确保土地供应。加大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低温物流园区、专区、预冷和集配中心、冷藏运输、配送中心等项目的用地保障力度。对已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用于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土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冷链物流企业,允许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首付50%,剩余款项1年内付清。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可按规定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

 

  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操作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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