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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11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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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17〕113号 发布日期 2017-12-07 生效日期 2017-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6774_ci_trid_2683057.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83号),进一步完善“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餐厨废弃物违法排放、收集、运输、加工、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加工销售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方针,将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促进全市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规划建设处理场所。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合理规划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农林委负责)

 

    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市城管局、市农林委负责)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做好屠宰环节病害肉类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防止环境污染。(市城管局、市农林委、市环保局负责)

 

    鼓励企业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开展居民家庭厨房厨余垃圾粉碎处理试点。(市农林委、市食品药监局、市城管局负责)

 

    鼓励开展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加快推广“地沟油”科学处置示范工程。(市科技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

 

    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农林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屠宰、肉类加工等企业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自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要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收集、存放、收运及处置废弃物企业的相关记录和凭证要真实完整,鼓励企业留存废弃物处置的影像资料,确保废弃物处置情况可追溯,严防废弃物流入食用油生产企业和非法油脂生产黑窝点。(市城管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农林委、市发改委负责)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以原料来源控制和废弃物去向为重点,加强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巡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加大屠宰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力度。(市食品药监局、市农林委负责)

 

    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彻查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市食品药监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

 

    及时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商户的营业执照登记内容进行检查,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处置。(市食品药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五)推动社会共同治理。

 

    推动共同治理,开展食用油生产、使用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药监局、市工信委负责)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区县、开发区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措施。(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药监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工作负总责,要本着“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严格监督考核。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就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行动及时督查督办,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落实,打击整治不严格,治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范识别“地沟油”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消费。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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