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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4-02-01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89

云南食品网讯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云南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5569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进芬水果店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新平县进芬水果店共购进该批次龙眼20公斤,货值金额150元,已销售2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新平县进芬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付款记录及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新平县进芬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源头,杜绝销售无检验合格报告的食品。
 
  二、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190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1.60公斤,货值金额161.24元,已销售11.6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信息,已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云南思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全面清理库存食品,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查找分析不合格原因,建立健全质控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抽样单编号为GBJ23000000002536232ZX的龙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销售的龙眼,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龙眼10公斤,货值金额120元,已销售10公斤,无库存。龙眼属于新鲜食用农产品,故未收到应召回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经调查,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昆明市官渡区老马果品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完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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